一、财产混同如何认定职务侵占?
1、财产混同如果导致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职务侵占。
在一人公司中,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容易发生混同。行为人将部分公司财产用于个专人,主观上难以属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并未侵犯到公司股东的权益,而针对公司外部债权人的权益,则可以通过适用《公司法》中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予以救济,故对此类案件通常无需以犯罪论处。作为例外,当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时,行为人将公司财产转为个人财产的,则体现了非法占有意图,可以职务侵占罪来认定。
2、职务侵占罪公诉时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不过,具体而言,对于被侵占的财产将做以下的处理:
(1)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会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2)人民法院将根据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3)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这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为同时满足职务侵占的主观、主体、客观、客体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主观要件
三、职务侵占团伙犯罪不分主从犯吗?
职务侵占团伙犯罪,通常是需要确定具体哪些是主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如何区分区主从犯,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应当审查行为人是否是犯意提起者。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况:
(1)一是行为人提出犯意并参加了具体犯罪实行行为,一般应认定为主犯;
(2)二是行为人提起犯意,但未参加具体犯罪实施,此时应当根据其提出犯意对实施犯罪者的影响大小来确定;
(3)三是如果实施者原本就有犯罪意图,行为人提出犯意对实施者实施犯罪影响不大,且之后行为人未参加具体犯罪的,一般不认定为主犯。
2、其次,考察各实行犯在案件中的具体分工、地位、作用。
对各实行犯具体分工的考察,指的主要考察具体行为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关联度。关联度越紧密认定主犯的可能性就越大。
对各实行犯作用的考察,指的主要是考察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是指挥还是听命于其他同案犯。如果其行为系受其他同案犯指挥,则认定为从犯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指挥他人作案,原则上应认定为主犯。对各实行犯地位的考察,主要考察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与犯罪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考察各实行犯在犯罪过程中的活跃度。行为人在案件中,积极活跃的程度也是认定主从犯的因素之一。因此,认定主从犯,应综合考虑各行为人在具体案件中分工、地位、作用、实际参与度等多方面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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