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可以以前期物业委托合同作为起诉依据
可以以前期物业委托合同作为起诉依据。
前期物业委托合同是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委托物业公司对前期物业进行服务的同时,物业公司要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虽然该合同是地产公司与物业公司签定的,但对于业主来说一样有约束权利,在法律效力上没有什么区别。这一点在物业管理法规上已经明确。因此,如果业主不交管理费物业公司可以按照这个。
如果业主拒交前期物业费,作为的依据有:
1.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2.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3.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二、委托合同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委托合同的基本内容是:
1.委托人和受托人基本信息。
2.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的具体事务。
3.委托期限。
4.委托人(是/否)允许受托人把委托处理的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5.受托人有将委托事务处理情况向委托方报告的义务。
6.受托人将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转交给委托人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7.委托人支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付费用的时间和方式。
8.报酬及支付方式。
9.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0.违约责任。
11.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2.其他约定事项。
三、委托人可否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根据民法典规定,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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