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需要注意
1.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的期限。合同当事人应在定金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交付定金,因此在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时,必须明确、具体。
2.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的方式。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所以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方式。
3.明确款项的性质,标明“定金”字样。签订定金合同应当标明“定金”字样。“订金”、“诚意金”、“预付款”、“认购金”等字样不具备定金的性质,不发生定金的效力。
4.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不能混淆。违约金属于违约责任,定金则属于担保方式,两者不能混同。
5.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在合同中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在发生争议时才能便于执行。
6.定金合同是有一定的规定的,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有可能让定金合同失效或者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说定金数额不宜过高,定金合同必须以书面的方式来制定,如果有发现合同不合规定的要及时的进行矫正重新编写合同。
二、定金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定金合同的无效情形主要包括:
1.违反法律规定的定金合同无效;
2.主债合同无效的,其附属定金合同无效;
3.无民事行为能力签订的定金合同无效;
4.行为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定金合同无效。
三、合同解除后定金是否应退还
解除合同时,如果是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是可以要求返还定金的。法律关于返还定金的具体规定是: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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