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周先生和妻子边女士收养了一个女儿,取名周-梅(化名)。不料女儿小时候不听话,长大后的一系列行为也让老人“十分伤心”。周先生和边女士将周-梅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此案后,判决驳回了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周先生、边女士诉称:被告为二原告的养女,双方于1983年11月22日经公证处公证建立收养关系。多年以来,被告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是一个十分不听话的孩子,经常令二原告头疼,被告成年出嫁后搬出到其自建房居住。在其出嫁后几乎就不再照顾二原告。二原告身体不好,退休收入很低,二原告住院治疗时被告不给付医疗费,也不到医院照顾,甚至在边女士心脏病住院时被告还带人到原告家里要求办理公证遗嘱。被告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让我在村里很没面子。被告前些天还堵家门口辱骂我们。被告的举动令二原告十分伤心,二原告认为,被告不但不赡养二老,还有意企图二原告的财产,现二原告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收养关系。
被告周-美辩称:我从小很听话,是个胆小并有些懦弱的人,从未与人起过纷争;2004年我结婚后为方便照顾父母,和父母还在一个院中居住,老人的衣行都是我在照顾,有多位邻居为证;父母生病我拿不出巨额医疗费,只能去借,只能尽量抽时间去医院探望,有录音为证;不存在办理公证遗嘱企图父母财产,我家只有我一个女儿,我没有必要要求父母立遗嘱;我没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是父母看不上我找的对象;我那天堵门口骂的是我表哥,没有骂父母一个字。我和父母感情深厚,几十年的感情不是血缘可以代替的,父母养我不容易,我不能让这个家散了,请求法官给我机会,让我有时间去化解和父母之间的误会。去年听说拆迁后,我表哥(母亲的亲侄子)夫妻俩就过来我家住,还不让我进家,我父母就想把拆迁款和房子给表哥,父母与我的矛盾都是从那时开始的,父母想给表哥我也没意见,但我自己的补偿面积不能没有。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上,原告的邻居杨女士陈述了证人证言:“我日常接触觉得被告对二原告挺孝顺的,经常让我给老人带点吃的回去,前天我家炸油饼,被告还从我家端了两个给老人吃。”
其他邻居的证言也表示,这么多年来周-梅都很孝顺,父母生病的时候四处借钱给看病。现在是因为拆迁的事情,老太太的侄子在其中折腾,周-梅没有骂老人。
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周先生、边女士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对其要求解除与周-莉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亲情是人间最深厚的感情,其并非来自于血缘,而是来自于爱的点滴积累,爱的长久付出。希望原被告惜三十余年的爱换来的真情,携手共度今生!综上,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知识:
收养关系解除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和方式
1、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双方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合意;第二,双方均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第三,在夫妻共同决定形成的收养关系解除时,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2、不能达成协议的,可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时,人民法院应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加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判决解除。
解除收养关系的效力
1、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3、由养父母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且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5、对于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6、对于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其支出的生活费与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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