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死刑之前,我们必须要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第一审人民法院正式决定执行死刑之前,告知被判死刑者他们有权利与自己的近亲见面;如果被判死刑者的近亲提出会面的申请,那么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批准和及时安排,除非被判死刑者明确表示拒绝与家属会面。
在面对生命尽头时,让家人见到临刑者,这不仅是法律对于人性的更彰显出了国家公权力对于公民最基本的人文关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确实无法与罪犯近亲属取得联系,或者其近亲属拒绝会见的,应当告知罪犯。罪犯申请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留下遗言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但罪犯拒绝会见的除外。罪犯拒绝会见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及时告知其近亲属;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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