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2日,原告谢家永从被告李业海和中国水利水电地区工程局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沈某某的手里接过赔偿款21.2万元。至此,一起长达一年之久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终于得到完满解决。广西藤县法院法院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2010年9月10日,原告谢家永驾驶两轮摩车与被告李业海驾驶被告中国水利水电地区工程局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专业作业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原告谢家永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业海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谢家永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先后到藤县人民医院、玉林骨科医院等医疗机构治疗,共住院142天,用去医疗费9万多元。后经鉴定原告属八级伤残。为此,原告多次向李业海和中国水利水电地区工程局有限公司追讨赔偿。而两被告却互相推倭,最后干脆对原告的索赔不理不采甚至避而不见。原告无奈之下,只好起诉至藤县法院,请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21.28万元。
藤县法院潭东法庭在受理了该案并经仔细审查后,于9月1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在开庭审理结束后,承办法官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随即重从说服两被告入手,对两被告进行了法理阐明,分清了雇主和雇员的责任,明确了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和标准,积极引导两被告换位思考。经过几番周折和耐心劝导,被告中国水利水电地区工程局有限公司作为雇主终于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方最终也作了出了让步,表示赔偿数额可以减少800元。9月22日,原告和被告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如约来到潭东法庭领取调解书,被告当庭将21.2万元人民币交到原告手里,该案得到了完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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