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且治疗无效者:
(一)尿失禁。
(二)重度子宫内膜异位症(经腹腔镜检或剖腹探查证实)。
(三)慢性盆腔炎。
(四)子宫重度脱垂或阴道后疝(肠膨出)致行动不便。
(五)卵巢功能丧失,长期依赖药物维持生理功能。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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