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网络赌资的具体判定标准,往往是综合了多方面的考量元素后所确立的。
在通常情况下,能被视为网络赌资的情形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参赌相关方实际注入到游戏中的金额,这里不仅包含直接花费在赌博活动中的初始本金,还应当纳入在赢得比赛后再度注入到赌博游戏中的金钱部分;
其次是从赌博平台上所获得的各种形式的补偿和佣金等;
最后,对于那些用于兑换博彩筹码以及进行投注的虚拟货币来说,若它们可以与法定货币进行转换或者实现现金流通,那么这些虚拟货币也同样将会被视作赌资范畴。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
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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