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交易中因实际建筑面积与合同记载面积存在差异而引起的补偿问题,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以下处理原则:当实际建筑面积超出合同所述面积并且偏差率不高于百分之三的情况下,买方有义务按照约定的售价标准予以补充支付;
然而一旦偏差超出百分之三的规范范围,卖方即需要承担额外部分的房款款项,并将这部分权益转让给买方。
另外,若实际面积低于合同约定且偏差在百分之三内,卖方有责任向买方返还相对应的房款以及其产生的利息;但是,当偏差超过百分之三的范围时,卖方需以两倍的金额向买方偿付多收的房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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