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乃是指具备第二审权限的人民法院在对于第一审的判断结果感到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时,可以以裁定的形式,撤销原来的裁决并将其转交给第一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的制度。这项制度针对的案件主要分为两个类型:
首先是当第二审的人民法院在审查了上诉和抗诉案件之后,如果他们认为原判决中的事实存在明显的疑问或是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那么就会作出裁定,撤销原先的判决,进而要求原审法院对该案重新进行审理;
其次,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发现审理过程中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发生,那同样也会做出裁定撤销原判,并返还给原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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