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运输合同的概念就是指虽经当事人双方协商订立,但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从订立时起即没有法律效力,国家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运输合同。
订立运输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而实施的法律行为。这种行为只有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并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一、口头约定合同效力是否可以行使?
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口头协议的有效条件与一般合同无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合同双方当事人要具有缔约能力。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各方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
第二,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希望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志与外部表示一致。法律规定在意思表示不真实情况下订立合同,当事人有权申请变更或撤销。
第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凡因欺诈或胁迫订立并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一律无效。
二、无效担保情形认定的条件
无效担保是指担保合同虽经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违反法律的规定,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担保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从合同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但担保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无效担保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无效担保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也会给社会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在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有必要消除因无效担保合同的订立或履行而造成的不利影响,使之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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