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绝大多数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的争议案件,均应向案涉房产所在地区域或被告居所地的地方基层人民法院进行提诉处理。而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例如当争议涉及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等因素时,则可选择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然而,由于房地产交易中的种种状况繁多复杂,所以我们应对管辖法院的选择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并结合具体实践予以认真考虑与确认。具体而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凡因合同类纠纷引发的诉讼,均应由被告居住地点或者合同执行场所所属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补充说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四种类型的案件,应当依照不动产纠纷的原则来确定其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全文50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