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令赔偿损失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在实践中,责令赔偿损失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责令民事赔偿;一种是责令赔偿国家损失。责令民事赔偿是行政机关化解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是具有司法性质的行政裁决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责令赔偿国家损失是为了维护客观法律秩序和国家利益,具备行政处罚的特征。因此责令赔偿损失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要结合司法实践及所依据的具体法律规定具体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二、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包括三类:(一)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
3、具备必要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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