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纠纷的审理过程中,原告若希望对被告所拥有的房地产状况进行充分了解和证实,通常会采取以下两种方法:首先,借助于值得信赖的朋友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和核实;其次,委托具有丰富经验的资深律师代表行使查询权。除此之外,一旦原告掌握了与被告拥有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有关的重要线索,并且具备相应的书面查询申请,便可以将这些文件递交给法院,请求法院协助运用尖端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获得被告财产的详细信息。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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