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合同签署完成之后,是否能够进行退房处理,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如若购房者决定终止交易,原因在于所购买房产存在主体结构质量不达标导致无法顺利交付、房产交付完毕后经过相关机构检验发现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或房产交付使用后出现严重质量瑕疵影响到业主日常生活居住等情形;
其次,如果购房者在签约后发现开发商将出售房产转让给了其他第三方或未经购房者同意擅自将房产抵押给他人等异常状况,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购房者便具备了申请退房的合法权益。换言之,只要购房者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卖方存在法定的可解除合同的行为,即可向其提出退款请求,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然而,如果购房者仅仅是出于个人主观意愿而选择放弃购买房产,那么通常情况下,退房难度较大。由于合同已经正式签署,没有合理的理由而选择退房则构成了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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