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为长春城区缴存职工的,可以任选朝阳、南关、经开、绿园、高新分中心申请办理。中心为民生提取设置了“专门通道”,统一到高新分中心办理;申请人为铁路沿线缴存职工的,到铁路分中心办理;申请人为外县(市)、双阳区缴存职工的,到其所在地公积金分理处办理。
职工(职工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并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由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应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与职工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的由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职工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的,出示《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并根据不同提取条件提供证明文件。
因购买(一次性付款)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全额购房发票或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
2.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住房出售统一专用票据。
因偿还购买(按揭贷款)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商业银行贷款、非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近两个月还款证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
因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除提供《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外,还需提供:
1.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政策规定的重大疾病的,提供县(市)区以上医院住院病例、医疗付费专用票据、与职工本人关系证明;
2.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国内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就学前提取提供录取通知书和缴费通知,就学年度提取提供交费专用票据,同时提供与职工关系证明;
3.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销户类提取应当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1.职工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达到退休年龄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2.职工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提取申请人具有合法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3.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未再就业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
4.外来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非本市户籍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
5.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提供法院宣告单位破产的裁定书到中心相关分支机构备案,职工提取时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6.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法院判决书、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见证”意见的提取委托书或经公证的委托书。
7.出境定居的,提供经公证的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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