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公司股权收购的法律风险?
时间:2023-06-09 11:20:07 8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公司股权收购存在什么法律风险?

收购方往往忽视目标公司在出资设立时的相关法律责任风险。根据《公司法》等规定,受让方有与出让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1)拟收购股权本身存在权利瑕疵。收购行为的直接对象,就是出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如果出让方出让的股权存在权利瑕疵,将导致收购交易出现本质上的风险。通常情况下收购方也对出让方出让的股权做一定的调查核实,例如在收购前通过工商档案记录对出让股权查询。但是,在具体交易过程中,曾经出现股权有重大权利瑕疵,但在工商并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实际案例。

(2)出让方原始出资行为存在瑕疵。在股权收购后,收购方将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向出让方支付收购款,进而获取股权、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因为收购方不是目标公司的原始股东,有理论认为收购方并不应当承担目标公司在出资设立时的相关法律责任。因此,股权收购中,收购方往往对此类风险容易忽视。但是,根据《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相关规定,如出让方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况,受让方有可能基于此种情况而与出让方承担连带责任。在股权收购中,受让方应当特别注意出让方是否全面履行完毕出资义务,同时可以通过就相关风险及责任分担与出让方进行明确的约定,以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

(3)主体资格瑕疵。目标公司主体资格瑕疵主要是指目标公司因设立或存续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导致其主体资格方面可能存在的障碍。如目标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不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设立行为或经营项目未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其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不合法合规、目标公司未依法存续等。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是否存在其经营资质被吊销、其营业执照被吊销、目标公司被强制清算等情形均可能导致目标公司主体资格存在障碍。

(4)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风险。股权收购的常见动因之一,往往是处于直接经营目标公司资产税收成本过高的考虑而采用股权收购这一方式,进行变相的资产收购。在此种情况下,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及财产权利就成为收购方尤为关注的问题。

对于目标公司财产所涉及的收购风险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目标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特许经营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目标公司以何种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则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目标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有无限制,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目标公司有无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情况以及租赁的合法有效性等等。

(5)重大债权债务风险。目标公司重大债权债务是影响股权价值及收购后公司经营风险的重要因素,相关收购风险主要包括:出让方是否对目标公司全部债权债务进行如实披露并纳入股权价值评估范围;重大应收、应付款和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否合法有效,债权有无无法实现的风险;目标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是否有代为清偿的风险以及代为清偿后的追偿风险;目标公司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等等。股权收购中,对于目标公司担保的风险、应收款诉讼时效以及实现的可能性应予以特别关注,通常还应当要求出让方对目标公司债权债务特别是或有债权债务的情形作出承诺和担保。

(6)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风险。这方面的风险为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存在此类情况,可能会对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进而直接导致股权价值的降低。

(7)税务、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风险。对于某些特定的目标公司而言,这部分风险也是收购风险的易发地带。此类风险一般与目标公司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等政策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目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目标公司的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目标公司近年有否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以及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等情况密切相关。如不能充分掌握情况,则可能在收购后爆发风险,导致股权权益受损。

(8)劳动用工风险。随着中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完善,在劳动用工方面,立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倾向也越来越明显。在此种立法倾向之下,用工企业承担相应用工义务也就更加严格。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目标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用人单位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对于设立时间已久、用工人数众多、劳动合同年限较长的目标公司,此类风险尤为值得关注。

(9)受让方控制力风险。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人合为主、资合为辅的公司形式,决定了其权力机关主要由相互了解、友好信任的各方股东而构成,同时也决定了一般情况下,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基于以上特征,收购方在收购目标股权时,既需要注意与出让方达成两厢情愿的交易合意外,还应当充分了解己方在收购后的合作方即其他股东的合作意向,以避免因不了解其他股东无意合作的情况而误陷泥潭;同时还应当充分关注出让方对于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力,避免出现误以为出让方基于相对控股地位而对目标企业拥有控制权,而实际上,公司其他小股东均为某一主体所控制,出让方根本无控制权的情况。

2、如何最大限度的避免股权收购风险?

在股权并购中,交易主体通常有:出让方、受让方和目标公司。

股权并购过程中,由于目标公司控制在转让方之下,转让方与受让方对目标公司的了解完全处在信息及不对称的状态,对受让方来说,风险主要来自转让方的故意及疏忽、转让方的管理混乱。如笔者曾遇到的一个案例,某公司受让一超市的股权后,发现超市存在大量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用工的情形给予公司高管巨额离职补偿的协议及其他资产缺乏合法凭证的现象,给受让方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如何在股权并购过程中规避风险,从大的方面说,主要有三点:充分的尽职调查、尽可能完整的披露和完善的合同风险控制。

充分的尽职调查,指受让方(并购方)应聘请律师、会计师对目标公司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进行一些审慎的调查与评估,发现和了解一些可能限制股权并购进行的政府行为、政策法规和一些潜在风险,从而帮助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和如何进行交易。

披露,受让方应要求目标公司或出让方,将目标公司的情况包括有关材料、资料、债权债务等告知受让方。披露应是真实、完整、不会产生误导的。受让方还应聘请律师等中介机构对披露的材料进行必要的审核,并与尽职调查获得的情况进行比较,全面分析目标公司的财务、资产、运营、税务、环保、劳动用工等状况,判断目标公司的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

完善的合同风险控制,收购方即使进行了上述工作,仍不能保证股权收购就没有风险,如目标公司合同管理不善,有可能存在目标公司自己也知道的违约、担保等可能导致公司资产损失的情形,因此股权收购合同中的风险控制显得十分重要。一般而言,受让方应在股权收购合同中约定或有负债、潜在资产损失的处置条款,以及转让价款支付中约定尾款的支付条件及支付期限,条件就是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发生未包含在合约内或通过合约无法预见的风险和债务,也就是潜在的风险和债务,该期限一般宜确定为股权交割日后的24个月至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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