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自杀保险要求
时间:2023-05-31 17:35:53 13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学生自杀保险索赔是否需要根据情况讨论。保险不理赔的情形: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恢复合同效力之日起两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学校对学生自杀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教育教学设施,学校使用的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管理维护不当的;(二)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三)学校组织(四)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文具等物品学生不符合健康和安全标准;(5)学校明知学生有不适合某些教育教学活动的特定体质或疾病,不给予必要的照顾;(6)学校明知学生有特殊体质或疾病,不给予必要的照顾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但未采取有效预防措施的;

(7)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或伤害,未及时采取相应的抢救措施;

(8)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

(9)教师擅自离岗,或者在岗不履行职责,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的:(一)非学校原因自杀、自伤的;

(2)学生在学校组织的活动、课外活动和居住期间擅自离开集体或离开学校;

(3)学生在事故期间自行到达学校或擅自留在学校。

学生监护人应当在自主上学、上学途中等非教育性教学活动中,对学生的人身安全履行监护义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因学生或其监护人的过错造成的,由学生或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在学校管理责任范围内,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不履行安全保护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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