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实物证据是什么意思
非法证据中的“非法”二字是“非法取得的”几个字的简称,即指以不合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确定非法证据的范围,是刑事非法证据认定的前置性问题,对于确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防止冤家错案发生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非法证据范围规定的不足之处有:非法证据的范围规定不尽合理;《两个证据规定与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于如何补正非法实物证据规定不明确;缺乏对非法证据提供者以及任意诬陷侦查人员的制裁方式;非法证据的证明规则仍需进一步细化;没有保障在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权利。笔者认为完善我国非法证据范围的理论构想有:理清刑事非法证据的种类;明确刑事非法证据认定的主体;完善刑事非法证据认定程序的启动及运行;完善刑事非法证据范围界定的配套规则。
二、非法实物证据包括哪些
1、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8种证据以外的证据形式;
2、法定人员以外的人非法收取的证据材料。例如,商场保安人员主持的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
3、非经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例如非法搜查、扣押的物品,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供述、陈述和证言;
4、未经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出示并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
三、非法实物证据应该如何排除
对于非法实物证据,我们大可借鉴一下英国的做法。在英国,对非法搜查、扣押的物证,只要与待证事实有关,原则上不予排除,将自由裁量权委与法官,而对违法的警察官员由相应的被侵害者另行控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对非法物证必须经过一个重新审核的程序,这个程序应包括听取受到非法取证行为侵害的受害人意见、调查查明取证人员与案件是否具有利害关系、重新组织涉案人员进行辨认以及提交集体讨论等程序,本着审慎的态度,仍然以排除合理怀疑为标准,来确定该实物证据是否具有客观真实性。如果并不能排除该证据已经变化或者伪造的可能性,仍然不能予以认定。而如果能确认获取证据的方法对客观真实的发现并没有直接影响,则所获取的证据材料仍应作为证据使用,具有证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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