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犯罪人也可能同时具有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在这种情况下,不能采取简单的折抵办法,而应考虑不同情节的地位与作用,分别适用各种量刑情节。具体做法是,先撇开量刑情节考虑应当判处的刑种与刑度,再考虑从严情节估量出刑种与刑度,然后考虑从宽情节决定刑种与刑度。首先根据基本犯罪事实与犯罪性质确定一个基本刑。然后利用情节对量刑进行裁判上的平衡修正。
一般情况下,应先考虑从重情节,根据从重情节对基本刑进行趋重修正。然后再考虑从轻情节,根据从轻情节对经过第一次修正确定的刑罚进行趋轻修正。司法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当同一案件中有两个以上的逆向性量刑情节,即有的对量刑起从宽作用,有的对量刑起从严作用,在确定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时候,往往将这两种情节相互抵销,既不从轻,也不从重,把这两种量刑情节从量刑的因素中删掉。
这种简单的、机械的抵销方法是不足取的,因为每个量刑情节的内涵都是不等量的。
不能予以从轻处罚情节有哪些
1、醉酒的人犯罪。醉酒的人不仅不能成为免除或减轻、从轻处罚的依据,在交通肇事犯罪中,如果行为人酒后驾驶,不仅在责任上处于不利地位,而且可能因此从重处罚。但行文系病理性醉酒且自己不知情,因醉酒实施犯罪行为的,则因缺乏刑事责任能力,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2、法盲。俗话说不知者不怪罪,但并不适用于法律领域。在现代社会,学法、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不知法不能减轻责任,“知法犯法”也不会“罪加一等”,否则人们就不会有学法的积极性,反而在触犯法律时可以以不知法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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