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但可以归纳为3类:第一类是猎取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第二类是捕捞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第三类是杀害珍贵、濒危的陆生或水生野生动物。
到于其捕杀行为是在何时、何地、用何种工具,采用何种方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实践中具有非法猎捕和杀害两种方式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同时具备两种方式的,也只构成一罪,不能按数罪并罚。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以其是否具备情节严重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既遂,以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只要完成猎取、捕捞、杀害行为之一的,构成既遂。是否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非本罪既遂的唯一标志。
(三)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可能是为了出卖牟利、自食自用、馈赠亲友或者出限取乐的目的,都可以构成本罪。
珍贵野生动物是我国重点保护的对象,任何自然人或者是单位都不可以对珍贵的野生动植物进行非法的猎捕,只要是行为人或者是单位实施了猎捕的行为,此时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具体定罪量刑的时候,需要结合猎捕的野生动物种类以及数量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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