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行为存在严重的法律风险。
若企业在未经员工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其职位、大幅度削减薪酬水平、甚至强行要求员工离职等,此举显然构成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严重侵害以及对劳动合同条款的违背。
在此情况下,被侵权的员工完全有权选择拒绝执行上述变更,并有权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或者提出劳动仲裁。
然而,在采取任何维权行动之前,务必确保已经充分掌握相关证据,尤其是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关键性证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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