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令失效不同意提起诉讼是否合理
在借款人就支付令向法庭提出争议时,法院应依据法律规定对该争议进行严谨的审查。倘若经过审理发现异议意见具有充分合理性,那么法院将会依法裁决终止执行督促程序,并宣布支付令自异议生效日起自动失效。此种情况下,支付令将不再具备拘束力和执行力,转而步入审判程序,唯一例外是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并不希望提出诉讼。因此,借款人成功提出支付令异议所产生的法律效应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支付令自异议成功之日起自动失去其效力;其次,督促程序宣告结束,申请人必须另行发起诉讼,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若经审查发现异议意见缺乏合理依据,则借款人应按照支付令的具体要求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如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债权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因此,支付令异议未获支持的法律后果便是支付令仍然有效,借款人仍需严格遵守支付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二、支付令拒不执行怎么办
当涉及到非当事人主动发起的强制执行时,即使当事人并未提出相关申请,倘若其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对该行政行为展开行政复议程序,亦未启动行政诉讼,同时仍未履行相关行政决定,那么行政机关就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催告,督促当事人履行其应当承担的义务。
一旦催告通知在十日期满后,当事人仍然未能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无合法权限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那里,便可以从当事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最后截止日期次日开始,在共计三个月的时间内,依法向本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当事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在三个月内,依照本法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外,如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维持,或者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的,行政机关也应在三个月内,依照本法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当借款人对支付令提出质疑时,法院会严谨细致地进行审查。如果质疑的理由充分合理,那么支付令将被撤销并失去其法律效力,随即转入正式审判程序(但申请人在此进程中例外)。经过评估后,倘若申请得到支持,支付令的法律效力将被取消,需要重新启动诉讼程序;反之,若申请未获批准,支付令仍将保持其有效性,借款人必须按照规定履行债务责任,否则债权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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