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符合监督程序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转入监督程序。这是为了缓解以往司法实践中监督程序适用率低、无法充分发挥其快速、经济的程序优势的困境。“符合监管程序规定的条件”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债务纠纷,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款项和证券,并且可以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转入监管程序必须以当事人没有争议为前提,因为如果当事人本身仍有争议,在转入监管程序后,债务人可以通过异议终止监管程序,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浪费司法资源,无法通过监督程序解决问题
(2)开庭前有调解的,应当通过调解及时解决。可以调解的,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及时举行庭审。(3)根据案件情况,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判程序的选择直接关系到审判组织形式的确定,需要在开庭前确定。
(4)如果需要庭审,应通过要求双方交换证据来澄清争议焦点。审前证据交换和争议焦点澄清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庭前证据交换是指法院在案件审理前的指定时间和地点,组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交换已经持有的证明各自主张的各种证据的活动。通过审前证据交换,明确争议焦点,提高质证效果,有利于法官正确判断和认定事实,从而提高案件质量和再审的可能性,使争议得到快速、及时的处理。此外,通过交换证据,双方掌握的证据和对审判结果的预期一目了然。随着法官的晋升,争议很可能会在进入审判前得到解决
全文60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