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者集中的定义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联营、合营)、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其中,合并是最重要和最常见的一种经营者集中形式。
二、经营者集中的类型
按照当事人是否处于相同的生产阶段,可以将经营者集中分为横向经营者集中、纵向经营者集中和混合经营者集中。
1、横向经营者集中,是指在相关市场的同一生产经营阶段,从事同样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之间的集中。换言之,横向经营者集中是指处于相同市场层次上的或者说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的集中。例如在同一地理区域内相互竞争的两个皮鞋制造商之间的集中。此种类型的经营者集中最易形成垄断。
2、纵向经营者集中,是指从事同一产业、处于不同市场层次的经营者之间的集中。即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实际上相互间有买卖关系的各个经营者之间的集中。例如某种产品的生产商与该产品的销售商或使用者之间的集中。此种经营者集中对竞争影响稍小。
3、混合经营者集中,是指横向经营者集中和纵向经营者集中以外的其他经营者集中方式,是处于不同市场上的企业之间的集中,即参与集中的企业既不存在竞争关系,也不存在商品买卖关系。例如某汽车生产企业与某糖果生产企业之间的集中。此种经营者集中对竞争影响稍小。但是企业做大后可能产生组却市场的影响。
三、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制度
经营者集中一般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合同自由行为,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的竞争能力。但由于经营者集中有可能导致排除和限制竞争,所以各国政府都对经营者集中进行政府管制。我国采取事前申报的强制申报制度。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机构(指国家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申报书;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集中协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审查决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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