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职工个人的法律义务:
(1)城镇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2)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或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申请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
(3)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应积极参加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活动,并且每月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资格验证,并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的,视同重新就业。
(4)失业人员出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报告。
㈡职工个人的违法责任:
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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