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牺牲的抚恤金标准为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抚恤金领取是按照规定对特殊人员的安慰和经济补偿。领取抚恤金应提交的材料有:
1、领取人持证遗属应提交通知书;
2、户口簿、身份证、养老金项目审核表、私章;
3、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人户口簿、身份证、通知书、私章、抚恤金项目审核表。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单位:元/年)
1、烈属:23130元
2、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9860元
3、病故军人遗属:18680元
军人通常都会执行比较危险的职业,国家哪里有危险就回去哪里,保家卫国是所有军人的神圣职责,因此很多军人都会在任务中受到伤害,轻者是伤残严重者还会直接牺牲,因此国家对于伤残军人有一定的抚恤金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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