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体捐献是一种无偿行为。完全遵循自愿原则,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遗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遗嘱,作出同意捐献的意思表示。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自然人生前明确表示不捐献的,不得捐献。
申请遗体捐献如何办理
捐献手续及流程
1、申请登记
凡在本市居住、无偿的志愿捐献遗体者,可直接到登记接受站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1)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北京市红十字会网站下载,或联系接受站领取。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由登记接受站、捐献遗体者本人、执行人(家属、亲友或工作单位、居委会干部)留存。
(2)到附近公证处免费办理公证。
(3)登记接受站依据公证书办理登记手续,向登记者颁发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遗体捐献纪念证”。
2、接收站接受程序
(1)通知。捐献者去世后,执行人应尽快在医院或街道开具死亡证明后,通知登记接受站。
(2)接收。接受站接到通知后,做好接受遗体准备工作,派车前去接收遗体。
(3)登记。接收站登记时需提供以下信息:
捐献编号
捐献登记号
死亡证明复印件
死亡日期
年龄性别
捐献日期
执行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捐献者生前照片1张(1寸)及身份证复印件其它材料(如捐献者生平事迹介绍,生前视频、音频、照片等)。
(4)发放。遗体接受证明纪念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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