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规定了信息处理者的三类免责事由:
(1)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2)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3)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这些免责事由使得信息处理者承担的责任处在一个合理区间内,防止因法律责任过重而打击信息开发者开发利用数据的积极性,从而可对信息开发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范围是怎么界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这里叙述了个人信息三个方面的内涵: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能够对特定自然人起到识别作用。这一叙述,从形式外观和实质效果两方面出发,完整有效地填充了个人信息的具体内容。
同时罗列了个人信息的外延,我们从中可见,既有生物信息,也有非生物信息;既有私密信息,也有非私密信息;既有客观信息,也有主观信息;既有历史信息,也有现时信息。这里的罗列涵盖了自然人生老病死的所有信息,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边界指引。民法典以定义和列举结合、内涵限制和外延拓展的形式,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概念,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提供相对合理的对象范畴。
三、个人信息主体有哪些权利
(1)查阅复制权;
(2)请求更正权;
(3)请求删除权。从传统民法的视角看,这些权利均为请求权。其中查阅复制权是后两项权利的基础,如果不能查阅、复制,就无法发现信息错误或违法。对个人信息权利的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使和权益损害的救济提供了依据。未来随着现实的变化,权利内容可能继续丰富。
全文80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