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的利益能不能维护好,影响着民主法制、公平正义、安定有序、团结友爱、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的是实现。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按原用途补偿,以耕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为基础,按不同地类分别乘以不同倍数计算征地补偿费,同时规定征地补偿费最高不得高于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法律还规定征地不得降低被征地人员的原有生活水平。土地既是一种资源也是一种资产。于农民它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最重要的生活保障。现行标准虽然对被征地人员作了适当补偿规定,但只是对农用地或者说生产资料属性的补偿,其社会保障属性没有顾及或者说补偿很少。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过程,应当是农民分享城市化和工业化成果的过程,应当有利于农民富裕而不是让农民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门、低保无处的“三无”农民,应当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而不是扩大差距。所以,要调整土地收入分配结构,就要给被征地集体组织和农民以公平合理的补偿。作为对生产资料的补偿,要使农民能够解决好目前的生活;作为对其社会保障功能的补偿,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之中,给被征地农民以“国民”待遇,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由政府承担。同时将补偿收益应更多地偏向于被征地农民,实现充分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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