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受害人谅解能否从轻处罚
时间:2023-04-26 15:00:23 1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无证医师致人昏迷

被告人潘某在湖南省汉寿县龙阳镇,在没有医师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开办诊所,在2006年和2008年两次被县卫生局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继续给病人治病。潘某于2009年9月14日上午给一病人治病时,导致病人昏迷,后该病人被送往医院。潘某在事发后投案自首,并赔偿了受害者3万余元的医疗费等费用。

取得受害人谅解能否从轻处罚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已两次行政处罚后,仍长期不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潘某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非法行医的处罚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认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并对造成刑法有关条款中“情节严重”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是: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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