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不需要法制科批准,公安机关立刑事案件,需要分管副局长审批,如果要刑事拘留人,就需要法制办审批,案件侦查终结后,经分管副局长审批后,可以直接移送检察院批准逮捕,不需要法制办审批。公安局法制科的职责是进行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取保候审等案件办理环节的审核。
一、刑事拘留37天后还不放人怎么办
刑事拘留37天后还不放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拘留最长时间的确是37天,37后如果没有被批捕,一般情况下都会立即解除羁押;
2、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报请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3、对于有重犯、重犯、结伙犯罪行为的重大犯罪嫌疑人,申请审批的期限可以延长至30天;
4、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的逮捕令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需要进一步侦查,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二、法制科审核要多久
法制科审批案件没有期限限制,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批捕后案件由哪里负责处理
检察院批捕后,案件先在公安局,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经过侦查后有充分证据了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如果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则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案件在检察院,由检察院直接负责侦查处理。
人民检察院审査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就会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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