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对共同财产放弃后能否再次请求分割
时间:2024-04-09 13:33:50 39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离婚协议中对共同财产放弃后能否再次请求分割

在经过离婚程序后,如果某位夫妻一方出于自愿而选择放弃其合法拥有的相关财产权益,则此类行为是无法在后续进行追溯并重新启动财产分割程序的。

换句话说,在离婚过程中,若涉事个人根据自身意愿签署了关于财产分配的离婚协议书,且其自愿决定放弃财产分享,在确保无任何诈骗手段或压迫压力的前提下,他们便无法在此基础上撤销自己的决定,即使试图通过法律途径上诉到法庭,也未必能够得到支持。

离婚协议书中所规定的财产分割问题,与普通的财产分割合同有所区别。

因为前者涉及到人的身份和私人关系的变化,从而使财产的分割与离婚处理之间形成了紧密的联系;此时,当夫妻间的婚姻关系已然解除,之前签署的离婚协议就具备了其有效性,双方都应该严格遵守协议中所规定的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两个人私自签的离婚协议法律生效吗

须明确指出的是,夫妻双方私底下签署的离婚协议只有在履行完相关程序并成功登记离婚后,方能视为真正生效。

当两位配偶在离婚协议上签下自己大名时起,协议已经正式成立;但这并不意味着离婚协议已开始生效。

若夫妻双方在婚姻登记处无法顺利进行离婚登记的话,那么这份离婚协议将仍然未生效,也不会对任何一方产生实质性的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n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n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n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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