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借款方未能在法定时效期限内偿还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债务方可援引无须履约之抗辩。
这就意味着,倘若债权方未在法定时效期限内启动司法程序,债务方有权拒绝履行偿债责任。
然而,若在法定时效期限的最后六个月内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所列举的阻碍因素,致使债权方无法行使请求权,则法定时效将会暂时停止计算。
比如来说,若债权方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等)而无法启动司法程序,法定时效将会暂停计算,直至暂停时效的原因得以消除并满六个月为止。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若债权方实施了中断法定时效的行为,如向债务方提出履行请求、启动司法程序或申请仲裁等,法定时效期限将会重新开始计算。
总而言之,若借款方未能在法定时效期限内偿还债务,债权方可能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追讨债务,除非在此期间发生了法定时效暂停或中断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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