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由于其强烈的人身属性,离婚诉讼需要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愿。而且离婚诉讼必须先组织调解,原则上离婚诉讼的原被告必须亲自出庭参加诉讼。但在实践中,被告不出庭的情况一般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被告下落不明或已被宣告失踪,法院无法通知其出庭。下落不明的,法院可以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公告期满被告不应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如果被告被宣告失踪,法院应判决离婚。二是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并已送达本人,但因不愿离婚而拒绝出庭应诉。被告在第一次开庭时在场,法官将再次安排开庭时间。两次传票传唤被告仍不出庭的,法院可以拘留被告,也可以决定缺席判决。但被告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或者被告不能表达意思,具有诉讼代理人的情况下,可以不出庭。
离婚案件是当事人需要到场吗
离婚诉讼是涉及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纠纷,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庭应诉,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审查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家庭财产的具体状况等会增加一定的难度。所以说,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但一方属于下落不明、无民事行为能力、患重病等特殊情形的,也可以不出庭。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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