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遗嘱的继承顺序
有遗嘱的继承顺序是按照立遗嘱人所立遗嘱的内容进行即可。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应当按照遗嘱人的遗嘱,履行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遗嘱的形式有哪些
1.自书遗嘱,要求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不得打印而成。
2.代书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注意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与继承遗产无任何利害关系的人。
3.录音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见证人同代书遗嘱一样必须是与继承遗产无任何利害关系的人。
4.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是只有在紧急关头才可订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是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具体可咨询相应的公证机关。
三、遗嘱无效条件包括哪些
遗嘱无效条件包括如下几个,只需要满足其一即可:
1.遗嘱处分了遗嘱人无权处分的财产,该无权处分财产的部分无效。
2.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3.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胁迫、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4.遗嘱被篡改的。
5.伪造的遗嘱。
6.遗嘱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没有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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