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在居住地依法享受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与有关公共决策和居住地社区事务管理。
(三)参加社会保险。
(四)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五)国家规定的其它权利。
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在居住地享受下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一)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可以接受义务教育;可以就读非联招的普通高中、职业中学、民办中学;在本市具有高中阶段连续就读三年的学籍,可以参加高考。
(二)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服务、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失业人员管理服务。
(三)可以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注册);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并享受相应待遇。
(四)可以向本市有关部门申报科技成果并获认定、奖励及资助。
(五)可以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六)传染病防治、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建立健全健康档案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七)临时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服务。
(八)获得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九)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免费开放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十)取得当地居住证三年以上的适龄青年,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应征入伍。
(十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等业务。
(十二)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十三)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十四)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十五)居住证持有人为残疾人的,可以享受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优惠等政策。
(十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它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以下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一)在都市功能核心区,符合务工5年以上、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务工3年以上、投资创业2年以上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在都市功能拓展区,符合务工3年以上、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务工2年以上、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转移人口务工1年以上、投资创业1年以上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在城市发展新区,符合务工2年以上、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转移人口务工的、投资创业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在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符合务工3年以上、在市级以上工业园区企业务工1年以上、投资创业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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