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2.先行调解原则。
3.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原则。
4.一次裁决原则。
5.独立仲裁原则。
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仲裁适用的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法律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三、仲裁法的法律特点
仲裁的法律特点有:
1.速度比较快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特点,即裁决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仲裁也没有二审、再审等程序。而且由于仲裁采取了比较灵活的审理制度,每一个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对较短,比如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审理期限只有二个月,因此使得纠纷的解决更加快速,避免了当事人陷于旷日持久的纷争之中。对于企业来说,“时间就是金钱”,节约了时间也就是节约了争议解决的成本,缩短了资金周转期,提高了资金利润率。
2.裁决质量比较高。仲裁员多是各行各业的专家,他们拥有丰富的行业知识,也懂得与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惯例,具备多年的实践经验和仲裁经验,所以他们仲裁案件时能听得懂、看的清、裁得准,使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纠纷能够公平及时得到解决。
3.开庭气氛比较宽松。仲裁是专家断案,开庭时态度和善,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所以气氛不会很紧张,当事人有充分的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仲裁为当事人参加好开庭,行使自己的权利创造了一个宽松友好的环境。而且调解是仲裁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开庭时仲裁员会耐心作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促使双方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纠纷,达到了“双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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