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百姓怎么样行政诉讼
老百姓作为公民,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被告,并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载明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事实或理由等相关信息的起诉状来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律师怎么样代理行政诉讼
律师可以按照以下方式代理行政诉讼:
1、对于查阅、调证应当一丝不苟;
2、认真分析行政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利益;
3、纠正当事人的认识错误;
4、取证遇到阻碍时应坚决维权;
5、拒绝旁门左道。
《律师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怎么样确认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的认定通常也通过证据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来判定。真实性指证据是能证明案件真实存在的客观事实;合法性指证据的获得在程序上合法;关联性指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第十五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n(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n(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n(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n(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n(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n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n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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