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属相关部门:
《梁平县安全生产责任人员责任风险奖惩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梁平县安全生产责任人员责任风险奖惩办法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失职、渎职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80号)、《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渝府发[2000]2号)和《梁平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梁平府发[2004]91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镇乡人民政府和纳入县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单位责任人。
二、遵循原则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行政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安全责任风险金的收取(一)收取对象:各镇乡党委书记、镇乡长、分管安监工作的副镇乡长;县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重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二)收取标准:每人每年收取2000元。
(三)资金渠道:镇乡责任人缴纳的安全风险责任金由镇乡财政和责任人各交纳50%,县级部门责任人缴纳的安全责任风险金由部门和责任人各交纳50%.(四)收取办法:安全责任风险金由县安监局使用财政非经营性结算收据统一收取,各被考核单位于每年3月底以前主动缴纳至县安监局。
四、奖惩办法(一)安全生产责任金收取单位的奖惩办法:
1、当年伤亡数未突破控制指标,目标考核分数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由县政府按得分多少排序评选出安全先进单位(原则上在85分以上)、达标单位,并对责任按安全先进单位、达标单位分别各奖励1000元、600元;其责任人个人所缴的安全责任风险金额返还给本人,单位所交的责任风险金全部返还,并在返还资金中对安全先进单位、达标单位的责任人分别给予1000元、600元的奖励。未被评选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达标单位的责任人所缴安全责任风险金全额返还给本人,单位所交纳的风险责任全额返还给单位。
2、当年伤亡人数未突破控制指标、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在75-79分的,扣减责任人单位和个人所缴安全责任风险金的各50%,剩余部分返还给单位和个人。
3、当年突破事故控制指标的,发生重大以上(含重大)责任事故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在75分以下的,其单位和个人所缴安全责任风险金全部扣除。
(二)未收取安全责任金的目标考核单位的奖惩办法:
1、当年伤亡人数未突破控制指标,目标考核分数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由县政府按得分多少排序评选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达标单位,并对责任人按先进单位、达标单位分别各奖励1000元、600元。
2、安全目标考核在79分以下的为未完成安全目标任务,由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五、安全责任风险金的管理(一)安全责任风险金由县安监局开设专户储存,并建立专帐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动用和挪作它用。
(二)安全责任风险金的收取、扣减及使用情况,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凡在安全责任风险金收取、使用、管理中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挪用等行为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七、本办法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05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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