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单独出售
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买卖。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个人对宅基地只具有使用权,不具备所有权,不可以进行自由买卖。但出卖人和买受人是同一村村民的且符合标准的可以买卖宅基地上的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二、如何确权农村宅基地
如下确权农村宅基地:
1.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确权申请;
2.提交申请书等材料;
3.材料经过审核,符合确权条件的,办理确权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条件:
1.转让行为应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
2.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3.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4.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宅基地使用证办理户主变更手续一般需要准备原户主的变更申请、新户主的过户申请、双方签订的有关房屋赠与或者买卖协议、双方的户口本及身份证明、村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原户主持有的原土地证等,到所在地国土资源所申请变更登记。
5.注意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变更必须是与房屋的所有权一起进行,单独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存在转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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