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认定为“假药”予以查处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的规定,非药品不论是冒充“狭义药品”,还是冒充“广义药品”,都能将其认定为假药《刑法》将生产、销售假药者由原来的危险犯改为行为犯,即只要认定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无论生产、销售假药数量多少、金额大小,均一律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查处。但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简化将非药品冒充“广义药品”认定为“假药”的程序,取消“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的限制性规定,严惩生产、销售此类“假药”的违法犯罪行为。
2、依据《广告法》严查重惩
非药品严禁使用“医疗用语”和“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违反者如果符合规定的情形,将依据规定予以严厉处罚,以此遏制和打击非药品冒充“广义药品”的违法行为。
对于非药品冒充“狭义药品”,即冒充载明的具体药品品种,通过对照具体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凭《检验报告》即可判定真伪。
而对于非药品冒充“广义药品”,即冒充符合“药品”定义三个特征的物质,将其认定为“假药”的程序相对复杂,且争议较大,查处困难。
我国现行《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对药品的定义如下: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药品的基本特征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二是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三是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而对于非药品冒充“广义药品”,即冒充符合“药品”定义三个特征的物质,将其认定为“假药”的程序相对复杂,且争议较大,查处困难。
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非药品严禁宣传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即不得宣传为“广义药品”。但是,对于违反该条规定的行为,却没有列明具体的处罚条款,故难以依法查处。
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的规定,但对于非药品涉及“广义药品”的广告宣传行为,同样没有明确的罚则。
对于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行为,主管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与公检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并不排斥。因此,不仅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信息通报,行政机关在发现存在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通报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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