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登记是强制性义务。我国兵役法规定,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6月30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
根据相关规定,兵役登记是对符合服兵役年龄的公民进行的注册管理,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兵役工作制度,目的是掌握适龄公民数质量及分布情况,摸清适龄公民的政治、身体和文化状况,依法确定应征、免征、缓征、不得征集等结论,并从中选定预征对象,为年度征兵工作做好准备。
加大对拒服兵役行为处罚力度
国家对拒服兵役的处罚依据主要有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和《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
根据2018年新施行的纪律条令(试行)规定,义务兵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除名:(一)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且经常拒不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二)擅离部队或者无故逾假不归累计15日以上的。被除名处理的义务兵不计入部队和兵役机关退兵人数。
根据兵役法规定,拒绝、逃避服兵役者将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升(复)学,按规定取消其义务兵优待并处以入伍地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两倍以上罚款,同时将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结果由户籍地兵役机关向社会通报,并盖上拒绝兵役的永久字样。
军动〔2018〕238号《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也对拒服兵役新兵的惩处作出新规定,将以前因思想问题拒服兵役的新兵作退兵处理改为除名处理。惩罚办法更加明确严格,对全面依法治国、从严治军,确保部队纯洁巩固起到积极作用。
在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新形势下,国家将出台更多更有效的法律手段,杜绝这种行为的发生。可以说,法律义务不可逃避,一旦逃避就须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的兵役政策是自愿兵役制,并非强制,而且兵役登记后还要进行筛选。现行法律加大了对拒服兵役的处罚,一方面是在威慑违法者,杜绝个别人钻国家政策的空子。另一方面也是在提倡新时代青年人吃苦耐劳、不畏艰难的精神以及言出必行的品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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