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伙经营时营业执照的署名问题,根据现行法规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合伙企业,其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均仅能够被记载为一个明确的人士。
尽管如此,合伙经营执照上仍可搭载其他合伙人间的名称信息,具体的操作细节可通过合伙人之间的自由协商而获得共识。
进行任何形式的公司或合伙企业的登记注册过程中,都须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包括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以及各合伙人身份证明等规范化文档材料。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上仅能记录唯一的法定代表人信息,但其他合伙人的姓名及权益则会被完整地汇编在合伙人名录之内以备查阅与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合伙事务的执行;
入伙与退伙;
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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