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存在吸食毒品这种违法行为的驾驭员,应由相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程序,强制注销该驾驶人员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在行政层面依法对其予以相应的罚款以及拘留等惩戒措施。
假设此种驾驶员由于持续吸食毒品而引发了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交通事故,那么他们的行为很有可能已经触犯国家刑律,对应会被追究更加严重的刑事责任。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于那些沾染毒品的司机,必须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坚决给予严厉处置,以此来保障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与此同时,对于已经积极戒断毒瘾且处于康复期的这类驾驶员,则应该尽可能地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援助,协助他们早日恢复正常生活,重新回归社会大家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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