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的程序:先由公安机关立案受理;然后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再采取讯问、勘验或者检查等侦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最后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起诉,或者认为应当不予追责的,撤销案件。
一、公安机关办理寻衅滋事流程是什么?
1、受案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2、立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3、侦查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4、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
(3)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4)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二、拘留37天后是不是必须判刑?
1、拘留37天后并不是必须判刑,刑事拘留只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措施,是否涉嫌触犯《刑法》,先由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撤销案件;认为构成犯罪的,则向对口的检察院移交案件,建议提起公诉
再由检察机关审查案件;认为不构成犯罪的,退回侦查机关,此时就将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认为构成犯罪的,则向对口的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判决是否构成犯罪。
2、37天刑事拘留期满后,有两种可能:一是无罪释放;一是批准逮捕,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不会在刑事拘留期满后直接判刑;就是从检察院提起公诉到法院宣判,一般还要一个多月或两个多月甚至更长,这要看案情的复杂程度。
三、对于监视居住会窃听手机吗
为了办案的需要,检察院办案人员,办理了有关批准手续后,可以监听嫌疑人的手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商请公安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在侦查期间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对其通信进行监控。
第一百七十二条初查一般应当秘密进行,不得擅自接触初查对象。公开进行初查或者接触初查对象,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第一百七十三条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七十四条根据初查工作需要,人民检察院可以商请有关部门配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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