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处理,应符合的要求:
1、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2、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不得公开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和影像。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如何处理
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保密。
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
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或者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措施,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对与本案无关,但有证据证明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财物,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连同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物,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公安机关依据侦查犯罪案件的需要,对涉案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是属于刑事强制措施,而这种强制措施是针对涉案物品,而不是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二条
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尊重其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
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主动向其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并明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四条
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严禁使用威胁、恐吓、引诱、欺骗等手段获取证据。严禁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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