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于保证合同之中,各方未对保证方式进行明确定义或协议内容模糊不清,则按照一般保证的原则承担相应保证义务。
若在您担任债务人的朋友无法按期偿还债务时,作为保证人为履行债务义务的主体,您将依据保障合同中所规定的保证方式来承担责任。
如保障合同中规定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既可直接要求债务人承担债务,亦可向保证人提出要求,由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反之,若保障合同中规定的是一般保证,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且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履行债务之前,享有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除非出现该条款所列举的特殊情形之一。
关于保证的范围,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保证的范围涵盖了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
除非各方另行约定,否则作为保证人的您需承担上述费用。
总而言之,作为担保人,您的责任将完全依赖于保障合同中的具体约定。
若合同中规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您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
若规定为一般保证,您在特定条件下可能享有拒绝承担责任的权利。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相关费用,除非另有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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