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内地协议离婚。
1、受理地点:内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
2、适用范围:仅适用双方在内地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况且双方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
3、应提交文件:
1)台湾居民一方:台胞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2寸单人照片3张;结婚证;
2)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本;身份证;2寸单人照片3张;结婚证;
3)其他:离婚协议书3份;
4、程序。
1)双方同时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填写自愿离婚申请及签署离婚协议;
2)获取离婚证;
3)内地一方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婚姻状况变更登记;
4)台湾一方携离婚证前往公证处办理离婚证公证;返回台湾后前往海基会办理文书验证;验证完毕前往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
二、在内地通过法院离婚
1、适用范围: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在内地有住所;
2、受理机关:被告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若内地居民进行诉讼,也可在内地居民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
3、提交文件:
1)民事起诉状3份
2)结婚证
3)财产证明
4、程序。
1)同一般法院诉讼程序;
2)内地居民取得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后直接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婚姻状况变更登记;
3)台湾居民将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及他们的生效证明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
4)台湾居民返台后,将上述文书的公证本送交海峡交流基金会办理验证;
5)验证后,若内地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直接向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若内地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台湾居民须向其户籍所在地法院申请认可民事判决;离婚日期以内地判决生效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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