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解强制执行期限
调解强制执行期限是六个月,在法院出具调解书之后,依法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予以执行,超过这个期限的,可以申请上一级法院执行。民事调解书过了执行期限的应当准备好有关时效中断额证据或者通过被执行人自愿履行的证据。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当事人向对方追讨债务的证据,或者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同意履行债务的证据。如存在上述证据,两年的执行时效将予以中断,重新计算,则存在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性。
二、民事调解书强制执行的流程
民事调解书强制执行的流程大致如下:
1.权利人提出申请。
2.人民法院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需要补充材料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3.执行立案,录入法院办案系统,公开执行案件信息
4.法官操作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控。根据查控结果分别处理:
(1)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的直接划拨到法院账户,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结案。
(2)被执行人没有足额银行存款的,法官分析网络查找到的其他财产情况,制订执行方案,并启动财产处置措施。
三、民事调解书何时生效
民事调解书生效的时间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对于“签收”,《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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